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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三)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本部门的生产有一定影响,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在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有一定贡献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市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攻关奖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1 -2人,成员若干人。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省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一般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要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应当组织科学技术专家进行评价,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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