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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有重大技术发明或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农业项目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完成人”,是指提供中国发明专利证书或工业项目当年获利税3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农业项目当年累计推广面积占全地区同类作物(或同类品种)50%以上,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高技术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者”,是指采用先进设计、制造、管理技术,使企业当年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总额5%以上、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人均利税5000元以上。

第三节 科学技术攻关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新技
  术、新工艺”,是指该技术或工艺为国内首创或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对关键技术有创新”,是指对该技术思路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中所称“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某个课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是指在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有独到的见解和措施,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对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攻关奖候选人应当是在科技攻关过程中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攻关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具体数额比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攻关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本部门的生产有重大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重大创新和发展;在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本部门的生产有较大影响,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较大创新和发展;在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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