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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 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特别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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