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31日市政府发布,锦政规[200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软科学、图书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 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