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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3修正)


  (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提供流动人员因私出国有关证明材料;

  (四)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

  (五)办理流动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手续;

  (六)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后,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对人才服务机构情况互通信息。

第三章 人才流动

  第十八条 在优先保证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国家和省、市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地区流动。

  第十九条 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对同意和视为同意的流动人员应在1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承担市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或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个人通过人才市场求职择业,应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辞职或辞退人员;

  (二)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三)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四)自费出国人员和向国外输出的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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