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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4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2月19日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优化配置,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人才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人事部门和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创办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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