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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1修正)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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