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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列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

  同一候选人获得两种以上职务提名时,选票应当分别计算。获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高职位的,可以合并计入低职位得票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得票数之内。

  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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