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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并政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
  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三、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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