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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决定
(市政〔2008〕60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苏桥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市发〔2008〕29号)精神,建立市、县利益共享机制,现对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划分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一)按区域划分税收归属原则。对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内税收实行当地征税、划分税种、分级入库。
  (二)保既得利益原则。以原桂林高新区苏桥工业园、永福福龙工业园的税收为基数,基数税收仍属永福县,税收增量分税分成。
  (三)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原则。
  二、财政收入划分
  (一)市本级与永福县收入划分

  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所规定的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对增值税(17%部分)、营业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实行市与永福县按比例分享。其中:2008年市本级与永福县的分享比例为1:9;2009年市本级与永福县的分享比例为2:8。2010年及以后年度市县分享比例视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发展情况另行确定,2012年达到市本级与永福县6:4的分享比例。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他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全部属于市本级收入。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防洪保安费、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全部属于永福县收入,其中防洪保安费、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后,永福县要将这些收入用于园区内相关事业。

  市本级和永福县分成的税收与所有上划中央、自治区的税收收入均按上述比例分别入市本级国库和永福县国库。其他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按上述规定分别入相应国库。
  (二)收入调库

  为体现保既得利益原则,以原桂林高新区苏桥工业园、永福福龙工业园2007年税收为基数,由市本级按基数的进度定期调库,将基数内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及市本级收入调至永福县国库。2008年已入库税收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按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
  为促进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视市本级的财力增长情况,给予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财力或专项资金补助。
  四、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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