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
行政监察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监察部门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9号的要求,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等称号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7.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我市城乡规划进行梳理,对由于规划不合理或规划已经不合时宜而引发的环境问题,特别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与规划相关的环境问题,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规划重新研究。
(二)加强监督指导,加强考核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河流水库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的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