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强化针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管理;加快污染源自动化监控建设进程,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全天候、全时段监管。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桂林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牟信勇 副市长
副组长: 赵国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 诚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张小玲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志洪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海晨 市经委委员
王代连 市建规委总工程师
韦志德 市工商局副局长
粟志发 市司法局副局长
胡星宏 市安监局党组成员
晏家进 桂林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唐诚担任。
各县要相应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范围,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1.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政府要组织供电、供水等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和供水等强制措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