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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如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6.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10号令)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完成已经纳入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7.要进一步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6个月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
  8.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2008年8月底组织对2003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以及2005年以来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进行后督察。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
  3.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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