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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4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紧紧围绕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三个工作重点,开展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流域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要稽查已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近三年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情况。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标志牌情况,排污口清理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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