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组长:陈连发 市扶贫办主任
王冀源 市纠风办副主任
卫 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才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姚 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 秦保国 市扶贫办科长
蒋丽安 市纠风办正科级检查员
林惜专 市财政局科长
曾加旺 市发改委科长
韦亮明 市民委科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全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事宜。
三、治理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要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市有扶贫资金的县(区),对2005年至2007年自治区、市和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
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
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同时,对仍然挂账的历年在建项目也要全面清理,结清账目。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8年11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中下旬至8月中旬。我市各级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2008年4月29日全区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通知》精神,具体安排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搞好组织动员,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
2.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使用效益等。检查以县(区)自查为主,自查面要达到100%。市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对口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要在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做到边查边改,对自查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10月中下旬对有关县(区)进行抽查。同时准备迎接自治区和国家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的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