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十大纳税进步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十大纳税进步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桂林市“十大纳税进步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为激励各类企业努力扩大生产与服务,积极纳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年度“十大纳税进步企业”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桂林市市区范围内(含临桂新区和苏桥经济开发区)的纳税企业。
二、评选条件
获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获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奖。
(二)企业年度纳税增幅前10名。
三、评选程序
按《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