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各县、自治区参照《工作方案》相应开展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一、规划修编的紧迫性和要求:
2008年8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会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务院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的要求,组织修编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8月27日召开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议,对各市县修编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我市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2009年1月31日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现我市执行的《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1日以桂政土[2000]5号文件批准实施的。该《规划》分析了桂林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式,提出了桂林市至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与基本方针,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利用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明确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布局。《规划》实施近九年来,促进了社会与生态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了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规划》目标年(2010年)将至,原有的建设预留地即将用完,新建项目频繁的突破《规划》,有些甚至要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的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用地;二是《规划》是在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之前启动、合并之初修改后经批准实施的,规划目标、方向及布局未能充分的考虑和科学预测新桂林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指标分配还停留在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分治之时的状态,其弊端日趋凸显;三是自治区党委对桂林市提出了“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战略部署,要求建设新区、疏解老城、组团发展、重点向西、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为产业发展拓宽空间,给经济发展提供依托,建设现代化的山水宜居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市。要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桂林发展战略部署,做大作强桂林,合理的用地安排是保障,现行的《规划》已不能适应这一战略要求,修编规划势在必行。因此,为了实现桂林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必须加快规划修编工作,否则新区建设则无从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