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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桂林市工业企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各县、区及工业主管部门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决定对我市工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规模工业总产值跨台阶奖
  2008年,县、区完成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下列规模档次的,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同一规模档次只奖励一次。2008年以后的年度,视当年工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按不同的增幅标准,分规模和档次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20亿元,增长幅度达40%的,奖励8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30亿元,增长幅度达37%的,奖励10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30亿元-50亿元,增长幅度达34%的,奖励12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50亿元-70亿元,增长幅度达31%的,奖励14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70亿元-100亿元,增长幅度达28%的,奖励16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130亿元,增长幅度达26%的,奖励18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30亿元-160亿元,增长幅度达24%的,奖励20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60亿元-200亿元增长幅度达22%的,奖励22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增长幅度达20%的,奖励25万元。
  以上所分档次,下限和“以上”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后面类同)。
  奖励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二、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奖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责任状》,对各县、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和技术改造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新进规模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9项指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设基本分450分,其中技术改造投资100分,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和新办工业企业、新进规模工业企业等6项指标分别为50分,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分别为25分(评分细则另行制订)。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达到基本分的,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若干名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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