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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重度残疾人(低保居民除外)在所属城区(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其他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属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4.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第1种和第2种参保方式为过渡性措施,待市本级居民医保全面铺开后,适时改为在社区参保。
  (五)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及个人账户的医疗支出。
  居民医保的待遇按《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设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下文确定执行。
  四、管理服务
  居民医保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明确支付范围。
  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之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参保居民自愿分别选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定点机构。
  3.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
  (三)信息管理

  加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以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为依托,开发居民医保管理应用软件,实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民政、残联居民医保工作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网,为参保人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市居民医保的试点工作。
  组 长:粟增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仲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名华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周华德  市发展改革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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