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下列人员可作为特殊参保居民(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0元;
2.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
(三)缴费和补助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政府补助
(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
(2)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其中中学、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20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3)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6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2.5元。
(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成年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0元。
(5)属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50元。
(6)属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3.5元。
2.缴费
筹资标准与政府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家庭(个人)缴纳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缴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居民医保费的筹集年度按自然年度管理。
(四)参保方式
1.低保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其所属城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属市民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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