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治理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学校、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段的非法营运车辆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圩日等客流高峰期间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步骤安排
专项治理活动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7日)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精心部署本辖区的治理工作。并尽快将实施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使专项治理活动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3.做好调查摸底。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车辆集中的重点路段、重点地区、重点站点开展调查摸底,查清基本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明确专项治理的打击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8日至5月10日)
各县、自治县、区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组织实施期间,各县、自治县、区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自治区《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表》(见附表)的要求,分别于4月24日,5月5日向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表与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工作简报等信息。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专项治理活动实施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主要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效及经验,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9年5月18日前将专项治理活动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本)报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打击“黑车”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