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通知
(建材[2009]25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工业与城建企业合作,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建质安[2006]956号)文件的补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入质量监管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质量备案。
二、纳入质量监管的材料包括:(1)建筑用钢材(2)水泥(3)预拌混凝土及其主要原材料(4)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5)防水材料(6)建筑门窗、型材、玻璃(7)建筑用管材管件(8)外墙涂料(9)散热器(10)建筑幕墙及连接用粘接剂(11)水泥预制构件(12)电线电缆及各种机电设备等。
三、备案地点: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