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9、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区司法局:承担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系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本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区卫生局: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依法处置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
区公安分局: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于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区财政局: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区医调办共同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按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卫生局脱钩,显示其第三方中立性”的要求,依法重新组建适应新形势的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作为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医调委主要负责:
1、对涉及本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2、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纠纷;
4、向区医调办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5、向区卫生局定期通报医患纠纷调处情况。
区医调委的调解人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新区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医调委配备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逐步到位。
(二)社会多方参与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镇)应当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明确医患纠纷的受理范围
区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