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29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一、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依托浦东新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医患纠纷化解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建立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调办”),设在区司法局,作为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和措施;
3、组织、指导、督查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4、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5、研究解决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6、承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