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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2年12月30日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选举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分配由本区提名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为26名,由市提名本区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为54名,本次大会应选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80名。

  四、本区提名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推荐者应当填写推荐表,向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六、本次大会选举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实行差额选举。

  市提名和本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汇总,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96至120人),则直接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比例(120人),则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96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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