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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2004修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01年7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联系活动。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原选区,还可选择与本人工作有联系的有关选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代表可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后;

  (二)参加代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活动之前;

  (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召开的座谈会前;

  (四)参加代表评议活动前。

  第三条 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代表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由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代表应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可采用的主要形式:

  (一)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代表定期与联系人取得联系;

  (二)走访选民,或召开选民座谈会、调查会等;

  (三)建立代表小组接待选民日制度,由代表轮流接待选民;

  (四)建立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信箱,并定期开启;

  (五)参加选民代表或全体选民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选民的有关询问;

  (六)应邀列席所在街道、镇的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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