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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十三、每次投票选举结束后,收回的每种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选票,由总监票人视具体情况决定部分无效或者全票作废。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模糊部分无效,全部模糊全票作废。总监票人不能决定的,报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十四、大会选举的人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再次投票后,仍然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本次会议不再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某个职务实行等额选举,其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依法另提候选人再进行选举;如某个职务实行差额选举,其候选人均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则不另提新的候选人,仍以原来的候选人再进行选举。如果再选一次后,候选人仍均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本次会议不再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区长,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人数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另行选举时,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另行选举后,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仍然不足应选人数时,本次会议不再进行投票选举。
  十五、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常务主席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主持大会的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六、大会选举中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时,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研究确定处理办法,必要时提请大会通过。
  十七、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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