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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现将《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增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观念,不断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发布。

  第三条 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彰信息和惩处信息。

  第五条 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律师的自然情况、执业经历、参加培训、发表论文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变更情况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彰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奖励情况。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处信息包括:

  (一)   受到行业处分情况;

  (二)   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三)被判决认定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责任情况;

  (四)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保留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到停止执业时止。

  奖励表彰信息保留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

  警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行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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