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及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及考核工作的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习证申领工作交接时间
按照司法部(司复[2006]21号)批复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厅律师管理工作处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协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律师实习人员申领实习证的材料审查和实习证颁发工作由律师协会办理。
二、加强对律师协会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实习律师的原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律师实习管理职责的同时,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管理不严、不按计划落实实习内容、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
1、各级律师协会是否依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2、要不定期抽查实习人员的实习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是否足时、规范,组织有序,集中培训时要派人参加指导;
4、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的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5、律师事务所是否落实了实习人员的生活待遇(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和培训经费;
6、每季度末是否将该季度实习人员名单报省律师协会汇总并交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