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事务所分所收到获准变更名称后,原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章等印章应上交主管司法局销毁,新印章(印模)应上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到开户银行、税务等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的相关事宜。
3、律师事务所正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以及年度检查考核期间被责令整改未结束的,或者发生终止事由应当注销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整改结束允许继续执业的,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注销的,请抓紧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律师执业证统一报省厅更换。
各地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全称)
|
|
英文名称(全称)
|
|
分所变更名称(全称)
|
|
英文名称(全称)
|
|
律师事务所分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总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主管司法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辖市司法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厅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