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1]127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变更后名称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
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没有按《办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
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申请;
2、分所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3、省辖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
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
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底。
六、有关事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使用变更后的名称。分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