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四)竞买报价单;
(五)规划示意图;
(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报刊等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同时告知监察部门和市投融资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起始日为公告首次发布的时间。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
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期限、方式;
(六)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出让人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