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要及时整改并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建立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重大行政决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
37.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