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执行或者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23.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24.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立法进程、政策调整、制度建设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和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维护法制统一。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即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一定程序重新确认公布实施。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在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经济、农产品、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推进市区一体化改革,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6.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和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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