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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对犬只的看护管理,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不得损害公共卫生环境。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第十四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按有关规定,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或携带免疫证明;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六)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七)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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