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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级报告的分析和判断;

  (三)保守被评级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谋取评级委托方、参与评审的评级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的;

  (三)南宁中支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一)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负责人介绍被评主体和项目相关的情况;

  (二)受托评级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评级方法选择、有关参数因素选取、报告披露事项说明,以及影响评级结果的其他情况;

  (三)南宁中支业务监管部门介绍评级作业相关报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四)评审专家对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意见的形成:

  (一)评审专家应就所评审报告独立发表意见;

  (二)评审专家应就所评审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集中论证,票决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

  必要时,可另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论证。

  评审专家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日起三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日。评审专家应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评审会议形成的意见,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年度综合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价相关评级机构执业质量、优化评级市场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案。专家评审意见并不改变信用评级报告对评级委托方的原有评级结果。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南宁中支原则上每三年对专家库调整一次。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中支负责监管评级业务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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