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由南宁中支直接指定专家人选。
南宁中支对受聘专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评审专家聘书》。
第三章 专家评审事项
第七条 专家评审要结合信用评级作业对应的经济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操作规程,对信用评级作业采用的评级方法、评级结论等进行评审,进而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专家每年评审的信用报告数量为广西辖内每家评级机构当年完成的、自认为最能代表本机构评级业务水平的五份评级报告(评级机构当年业务量少于五笔则按实际业务数量参加评审)。
第九条 受聘专家应依据信用评级行业操作规范,从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实施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程序,独立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二)评级的结论是否反应被评级主体的真实偿债能力;
(三)采用的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当性;
(四)影响评级结论因素的全面准确性;
(五)其他评审内容。
第四章 专家评审会议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库所有成员对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审核。
根据评级作业开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南宁中支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专家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讨论被评审的评级报告,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给予优、良、中、差的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南宁中支负责监管评级业务的部门,应确定每年评审会议召开时间,并及时整理评级机构提交参与评审的评级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应将拟评审的评级报告提交专家组成员,或现场听取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评级机构的现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