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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信用评级工作体系,提高信用评级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宁中支”)负责组织实施广西辖内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专家评审是指由南宁中支组织有关专家,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信用评级作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信用报告的公正性、可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考核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推广评级报告的使用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授信部门负责人、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教授及其他与信用评级相关的专业人员兼任。南宁中支建立信用评级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信用评级或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教授职称;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审专家应在风险授信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职业纪录;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应维护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评级报告涉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由评级机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南宁中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本人申请,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个人,可向南宁中支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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