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
(桂环发[2011]54号)
各市环保局:
为了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就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重要意义
广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决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我们必须要走“代价小、效果好、低排放、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新道路的核心思想就是“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具体措施。各地要以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为抓手,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强力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附件1),详细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其认真填写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调查表(附件2),专项检查辖区内各污染物排放单位执行新标准,尤其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新标准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有关单位关停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并进行行政处罚。排污单位未达到新标准的要求前,要将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不得用于扩大再生产。
排污单位是减排的责任主体,各地环保部门是督办总量减排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公开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标准的全面实行。
各市环保局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调查表(附件2)汇总后,连同本地落实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检查情况报告一并交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将根据各市自查情况,在12月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