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队大队长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副总队长复审。
(三)总队主管副总队长复审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主管副局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
(五)市局主管副局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系统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程序: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录入《行政处罚告知书》,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办案人员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办案人员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七条 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经核实,违法主体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或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录入《巡查台账》,并转综合统计员。
第十八条 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案人员经核实,对涉嫌触犯刑律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反《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录入《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