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根据变化地块属性信息判定为合法用地的,提出建议报所属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
(三)主管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上传执法监察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巡查台账》。
第七条 违法用地分为三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二)区县级重点项目;
(三)一般项目。
第八条 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督促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报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报主管副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核。
(三)主管副总队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总队长或局长审定。
(四)总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审定同意后,上传执法监察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同时转资源处、利用处等相关处室。
第九条 区县级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报所属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
(二)总队大队长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监察科(所)长初审同意后,上传执法监察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巡查台账》,转综合统计员。
(三)综合统计员转总队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巡查人员打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
第十条 区县级重点项目以及一般项目处理原则:
对依法确定为可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通过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和供地系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转综合统计员;对用地单位不积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上传执法监察数据库系统。
对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或巧立名目非法占用耕地的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告区县政府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