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征集方式。非遗藏品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接受捐赠:接受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的捐赠,是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
(二)拍卖购买:在提倡捐赠的前提下,藏品持有者坚持出售,可经专家评估,可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复制:在征得藏品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藏品复制,使之充分发挥藏品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经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其它各种方式。
第五条 征集专项资金来源。非遗藏品征集专项资金是为及时征集代表各个年代的非遗藏品而筹备的专项资金,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文化部门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非遗专项资金、其他来源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 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非遗藏品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向民间征集非遗藏品,鼓励藏品无偿捐赠,有偿捐赠的凭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的非遗藏品征集单支付款项。
(二)非遗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市场等涉及非遗藏品经营场所购进非遗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交通运输费、拆卸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凭有效票据支付款项。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支出。非遗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非遗藏品收购费,指支付非遗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非遗藏品持有人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非遗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拆卸、安装费,指征购大型非遗藏品及其附属物而发生的拆卸、安装费用;
(四)保管费,指非遗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
(五)保险费,指征集珍贵非遗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非遗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七)捐赠补助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非遗展示中心捐赠非遗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支付的适当的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