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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批准实施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内,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手续。

第四章 拆迁和补偿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其涉及到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规划编制、评估、测绘等各种费用摊入改造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对原村(居)民住宅可以实行产权置换方式补偿,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住宅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户均不超过省规定的175平方米。建筑密度≤35%。具体补偿给村(居)民的建筑面积由各村(居)委会(含村庄)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我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方案竞得项目开发权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旧城旧村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的开发时序。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报县政府同意,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无偿以出让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发证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按县政府统一规划的用途依法使用。
  第二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需要出让的,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村(居)委会(含村庄)委托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拍卖公司进行招拍挂,招拍挂所得土地价款,扣除应上缴国家、省级税费等相关成本后,全部返还,主要用于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建设补偿等支出。政府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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