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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政策扶持
  (一)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新农村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二)科学合理利用好土地空间整合政策。
  针对我县现有村庄建设零乱分散,土地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原有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同地同价,科学整合”的原则,统筹利用好农村土地,不断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模式。
  (三)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依法依规让利于民的方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节余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村民同意,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以划拨方式确权登记发证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按政府统一规划的用途依法使用。需要流转入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统筹利用好留用建设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利用县政府征收集体农用地留给被征收集体土地经济组织8%的留用建设用地的,利用方案必须经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村民同意。留用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五)尽快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修编村镇建设规划,推进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灵活利用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及农村产权改革试点政策,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制度,依法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纳管范围内村 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全面继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的,按个案处理。
  七、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主动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县发改、国土环境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依法依规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和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科学性和合法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资源;县农业、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指导,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安全使用;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接受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非法截留、挪用、占用、贪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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