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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惠民殡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惠民殡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惠民殡葬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民福字〔2011〕16号)要求,做好我县惠民殡葬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殡葬惠民保障制度,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丧葬需求,是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惠民对象
  1、户籍在本县的城乡低保死亡人员。
  2、户籍在本县的五保死亡人员。
  三、保障项目
  户籍在本县的五保、城乡低保死亡人员,自愿安葬在政府指定的公墓地内,可得到如下救助:
  (一)土葬人员
  1、遗体接运费。在本县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1000元。
  2、棺木费。每个1000元。
  3、其他丧葬费1000元。
  4 无偿使用政府指定公墓的墓穴。
  (二)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员
  1、遗体接运费。在本县内的遗体接运费,每具1000元。
  2、遗体存放及火化救助费。遗体存放费(限在殡仪馆内存放三天以内的费用)及遗体火化费,每具1000元。
  3、骨灰寄存救助费。骨灰寄存费(限在殡仪馆火化后临时存放一年以内费用),每具500元。
  4、购买骨灰盒救助费。骨灰盒费用,每个500元。
  四、申报程序
  1、土葬人员
  救助对象死亡后,由丧事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连同死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相关殡葬服务及费用事宜,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领取惠民殡葬补贴。
  2、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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