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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九)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市、县、区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挂牌督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二十)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矿井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二十一)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二)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瓦斯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1个月;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2个月;一次死亡3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其中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按陕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应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实施意见执行到位。各级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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