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局质量处和市局质量处(质量与标准化处)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考核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质监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交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并指导下一级对口业务处(科)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质量信用平台征信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以及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 各级质监部门所提交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且有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效期内的各级名牌产品认定、政府质量奖获奖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参与(国际、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创新型企业和标准化良好企业确认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等情况;
(四)企业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3C认证等情况;
(五)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等情况;
(六)各级质监部门已结案的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收集、加载或更新。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需明确专门的信息录入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并将人员信息及变动情况告知省局质量处。
第十五条 提交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经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再经分管局领导审定批准,经与后台信息基础库(企业组织代码、企业名称)比对一致后,发布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