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相关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统一规范邮政特殊服务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1999]17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邮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邮政用户在要求邮政部门提供简便、快捷的邮政服务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邮政服务要求,根据《
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统一规范我省邮政特殊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各邮政企业可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工作量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个别县市因业务需要,要求开展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服务,需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原则。凡用户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固定项目提供特殊服务的,均应与用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向用户提供的邮件打包、加盖集邮纪念邮戳等临时非固定项目的服务,应以明码标价的形式事先告知用户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和收费,严禁强行或强制服务收费。
三、本通知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邮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
邮政特殊服务收费标准表
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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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价
| 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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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邮件、报刊上门专投服务费
| 超过规定投递范围和深度,应用户要求上楼、上门将邮件、报刊专投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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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楼专投无电梯的,3-4层用户每月加收5-10元,5层以上用户每月加收20元;上楼专投有电梯的,3楼以上用户每月加收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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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户
| | 每单位每月
| 100元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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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市场用户
| | 每户每月
| 30元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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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邮件、报刊上门投递服务费
| 城镇以下农村用户,要求将邮件、报刊上门专投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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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电报
| | 每件次
| 0.5元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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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
| | 每户每月
| 2元
| 20%
| |
非日报、刊物
| | 每户每月
| 1元
| 20%
| |
3.包裹等大宗邮件上门揽收、专送服务费
| 包裹、印刷品等大宗邮件应用户要求上门揽收;应由用户自取包裹、超重邮件、存局候领邮件,用户要求专送上门
| 每件次
| 4元
| 25%
| 10kg以上包裹加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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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快专递邮件上门揽收服务费
| 应用户要求,派专人专车上门揽取
| 每次
| 8元
| 25%
| |
5.国际平信特殊处理服务费
| 用户要求将寄达的国际平信,逐件登记和加套,并直接送达收件人,由收件人当面签收
| 每件
| 0.8元
| 25%
| |
6.国际邮件外文名址代打印服务费
| 用户要求代打印国际邮件详细外文名址
| 每件
| 0.8元
| 25%
| |
7.加盖集邮纪念戳服务费
| 应集邮爱好者要求,代加盖纪念邮戳
| 每件
| 0.40元
| 25%
| |
8.代打包服务费
| 应用户要求,对邮寄的包裹等实行代打包服务(含材料费)
| 每件
| 2元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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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专用信箱租用服务费
| 用户为发展业务,租用专门编号、专用邮政编码的信箱,以方便邮件寄递
| 每年每只
| 500元
| 20%
| 寄达邮件,由单位派人自取的,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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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户内部专用信函收寄箱使用服务费
| 用户要求在其单位内部指定位置安装供内部职工使用的信函收寄专用信箱(筒)
| 每月每户
| 40元
| 20%
| 新安装邮箱(筒)成本费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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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建单位登记通邮服务费
| 为新成立单位、新建住宅楼办理通邮登记手续,签订通邮服务协议,邮政企业按规定及时安排道班,为用户提供收寄、送递邮件、报刊服务
| 每单位
| 500元
| 20%
| 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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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邮名址更改登记费
| 变更通邮详细地址,办理新名址通邮手续。
| 每单位每次
| 100元
| 20%
| 对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而改变单位名称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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