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部门(港航机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联合完成。
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进行验收。
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部门(港航部门)申请对港口码头工程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确保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利防护设施、航标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区港航管理机构依据
《港口法》第
四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港口码头经营管理
在港口码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港航管理机构按照
《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9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对港口经营实施行业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港口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危货码头则在此基础上进行港口危货作业资质认可,得到认可的核发《港口危货作业认可证》。未经依法批准的,则由港航管理机构分别根据
《港口法》第
四十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