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存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使用岸线的情况,各区港航管理机构应于2005年前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并通知所有临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临时岸线的,按上述程序申请临时岸线使用,并签订临时岸线使用协议。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建港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四)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当事人,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
《港口法》,由区政府指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受理岸线使用申请,并分别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上述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港口码头建设的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建港岸线经批准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立项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及规定进行审批。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向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报建。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港口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必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